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有限公司栖霞市杨*营业所账号604563008200102118上的存款57406.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