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栖**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银行**达街支行账户00×××53CNYO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刘*与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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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