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与被执行人阎**、王**、崔**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与被执行人阎**达成协议并履行230000元,谢**放弃阎**对剩余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王**、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栖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

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

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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