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于**、王**、于**、于**借款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于忠*在山东栖霞**有限公司蛇窝泊支行账号906080800011119642301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李*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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