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元路信用社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王**、樊**、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王**、樊**、李**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新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412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限公司、王**、樊**、李**暂无可其他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退出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4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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