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杨凌**有限公司与侯**、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杨凌**有限公司与侯**、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516号公证书及(2014)西莲证经字第640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杨凌**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支付贷款130700.45元、截至2014年5月27日的利息3749.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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