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郭有前,第三人汝城县**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1月4日向法院起诉。因原、被告庭前已自行协商处理,被告已将欠款全部付清,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保全费176元,合计265元,由原告汝**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