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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有限公司与郭**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邓**,第三人东边山村委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对于被告尚欠的债务,原告同意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对于被告尚欠的债务,原告同意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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