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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有限公司与何**、第三人汝城县**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1月4日受理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第三人汝城县**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被告已直接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直接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汝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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