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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本院认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1,508元,应于2008年3月28日前给付67,312.91元,余款54,195.09元于2008年4月30日前给付3万元,2008年5月31日前给付24,195.09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73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上海X**限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1,12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限公司承担,被告上海**限公司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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