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源泰**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源泰**司宁波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源泰**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源泰**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青岛源泰**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