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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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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