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乐平军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张某某与浙江**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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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红波与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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