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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乐平军渔需物资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1月29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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