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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有限公司与金**、义乌市**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07)甬海法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慎重考虑”,于200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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