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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吉安生**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安生**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生**限公司以和浙江**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生**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安生**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上诉人**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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