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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有限公司与马*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因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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