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因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