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铭)超、翟桂财与被执行人栾*彩购买苹果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栾*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1997)栖亭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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