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郝**买卖纸箱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02)栖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翟*(铭)超与栾英彩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