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牟**、赵*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栖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裁定书
杨银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王**与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栖霞市**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