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济宁**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孟**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孟军涛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房产一套。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