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宁**限公司与济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济宁**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孟**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孟军涛所有的位于阜桥辖区房产一套。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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