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李**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依据生效的(2012)邹*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邹*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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