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颜廷金与被执行人崔**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颜廷金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邹*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调解书内容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1)邹*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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