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董**申请执行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于2010年5月29日病故,继承人为其妻子李**、儿子王*、王*。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李**、王*、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李**、王*、王*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董**清偿2328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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