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董**申请执行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于2010年5月29日病故,继承人为其妻子李**、儿子王*、王*。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李**、王*、王*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李**、王*、王*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董**清偿23281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