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常**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常**挂靠在齐河县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XX号牵引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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