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郝**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郝**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在山东省农村合作银行齐河县赵*支行的存款5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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