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常**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常**与翟**(常**之妻)共有的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