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胡**诉陈**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陈**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陈**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AX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