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陈**与被告冯**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冯**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冯**所拥有的LED显示屏,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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