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正升橡胶厂与被告江**、潍坊腾**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正升橡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潍坊市正升橡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2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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