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8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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