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原告艾新春与被告刘**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艾新春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才之名下鲁NXXXXX号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