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岗村委会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于某诉河口区河口街道长**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安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集**委会与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朝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