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起诉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作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交纳,逾期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分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李家塘办事处,住所地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
原告永州**家塘办事处与被告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