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