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岗村委会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郭**与广州市番**民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分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番**份合作经济社与上海小**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身会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齐**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老河口市**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