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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总公司与黄**、杨**、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总公司诉被告黄**、杨**、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前向法院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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