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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海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海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珠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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