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栖霞**限公司、牟**、李**、李**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续冻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告李**在中国工**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6222081606001179969的存款1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在中国工**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62×××69的存款160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