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明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张*、叶*、尤**、福州开发区宇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价值14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张*、叶*、尤**、福州开发区宇辉**限公司价值相当14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