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明梅列支行与三明**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市锦工机械有限公司、胡**、胡**、胡**、福建省三**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价值16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告三明**有限公司、胡**、胡**、胡**、福建省三**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16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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