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吴**与林**、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志*与陈**民间借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余**与林恩河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庄**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庄**、三明市**料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与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