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做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济宁**民法院作出的(2014)任执字第18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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