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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限责任公司与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秀荣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连秀荣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告连秀荣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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