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秀荣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连秀荣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告连秀荣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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