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煤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邹**、王**、彭**、王**(曾**)、彭**、彭**、陈*、赵*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煤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邹**、王**、彭**、王**(曾**)、彭**、彭**、陈*、赵*其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三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X幢八层3-1XX(1/X)-X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三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X幢八层3-1XX(1/X)-X房产。证号100XXXXX。
二、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三**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邹**、王**、彭**、王**(曾**)、彭**、彭**、陈*、赵*价值4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