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限公司诉张*、范**、于**、刘**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7日经长沙**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72338.2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3678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9888元、执行费13920元,共计31982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范**、于**、刘**的银行存款31982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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