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联重**限公司诉彭*、董*、邢庆水融资租赁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经长沙**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9624.48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85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9114元、执行费10390元,共计49413.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董*、邢庆水的银行存款49413.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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