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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初字第01465号原告中XX诉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中联××科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诉被告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庞**、袁**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联××公司诉称:2009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张*、王某某签订编号为ZLXX-RZ/SH20090012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设备型号为ZR220A的旋挖钻一台,合同总价款365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从2009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每月5日向原告按照《租赁支付表》支付约定的租金。现原告按照约定向张*、王某某交付了租赁设备,但其并未按照《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张*、王某某应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及罚息。被告马某某、张*某与原告以编号ZLXX-RZ/SH20090012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签订了编号ZLXX-DB/SH20090012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马某某、张*某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它债务人应支付费用。2013年3月2日,被告段某某、朱某某在张*出具给原告的《承诺书》中,承诺对其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被告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应当对被告张*、王某某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张*、王某某立即向原告中联××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已到期未付租金143.944839万元及罚息14.170732万元(罚息按万分之七每日暂计算至2013年4月13日,此后的罚息顺延照计),共计158.115571万元;二、被告张*、王某某承担原告中联××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三、被告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对被告张*、王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全部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张某某、段某某、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中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ZLXX-RZ/SH20090012号《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风险提示单。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已告知被告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

2.租赁物件签收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

3.租赁支付表。证明原告与被告张*、王某某对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的时间、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

4.欠款明细表。证明被告张*、王某某拖欠原告租金及罚息,存在违约的事实。

5.《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证明被告马某某、张某某对中**公司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6.《承诺书》。证明被告段某某、朱某某应对本案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结婚证。证明被告张*、王某某系夫妻,被告马某某、张*某系夫妻。

被告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中联××公司提交的证据1-7真实有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2月19日,原告中**公司与被告张*、王某某签订ZLXX-RZ/SH20090012号《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一、中**公司向张*、王某某出租设备型号为ZR220A的旋挖钻一台,合同总价款365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从2009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每月5日向原告按照《租赁支付表》支付约定的租金;二、张*、王某某无条件同意按本合同《租赁支付表》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利息;三、除正常利息外,如延迟支付首期租金或起租日确定后的租金,需支付万分之七每日的罚息,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计收复利;四、因张*、王某某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中**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不退还;五、如因张*、王某某违约,中**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被告张*、王某某在该合同承租人处签名。当日,原告中**公司与被告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马某某、张*某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公司于同年3月5日将上述设备交付给张*、王某某。后张*、王某某未按《租赁支付表》支付设备租金。2013年3月2日,张*向中**公司出具《承诺书》,写明:一、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二、于2012年3月30日前清偿完毕所有逾期租金。被告段某某、朱某某在该《承诺书》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自愿对以上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张*、王某某仍未依约支付设备租金。截至2013年4月13日,张*、王某某累计拖欠已到期租金1439448.39元及罚息141707.3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张*、王某某系夫妻,被告马某某、张*某系夫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公司与被告张*、王某某签订的ZLXX-RZ/SH20090012号《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中**公司与被告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中**公司依约购买并向张*、王某某交付了全部租赁物,但张*、王某某未按《租赁支付表》支付设备租金,截至2013年4月13日,张*、王某某累计拖欠已到期租金1439448.39元及罚息141707.32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如张*、王某某未按期支付设备租金,中**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所有到期租金及罚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故对原告诉请张*、王某某支付到期租金及相应罚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中**公司与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由马某某、张*某对张*、王某某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段某某、朱某某在张*向中**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自愿承诺对其清偿所有逾期租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对原告诉请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诉请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联××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未付租金1439448.39元及罚息141707.32元(该罚息暂计算至2013年4月13日,2013年4月14日起以实际欠付租金数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顺延照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马某某、张某某、段某某、朱某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30元,由被告张*、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段某某、朱某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联××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限被告在给付案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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