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银**限公司诉舒友龙刘瑞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5年2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83069.11元,利息3075元(以1078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5年3月1日计算至2015年6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450元,案件执行费2720元,以上合计193314.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刘**的银行账户存款193314.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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