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某某融资租赁(中**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南浩**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南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沈某某、徐某某、水富南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